临沂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规定
(2019年12月30日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)
第十九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,在临沂长期从事影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就的影视工作者,赞成本会章程,在影视编剧、导演、表演、摄影、美术、灯光、服装、道具、化妆、制片、经营、研究评论、组织活动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,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,并附以表明本人成绩的材料,由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推荐,经协会主席团批准后,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。
个人会员的权利:
(一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;
(三)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;
(四)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临沂市影视家协会审批;
个人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;
(三)按时交纳会费; 每次缴费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。
(四)开展创作和研究,支持协会各项业务活动;
(五)维护协会整体形象,支持协会各项事业发展。
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主席团会议将取消其会籍:
(一)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;
(二)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;
(三)不交纳会费者;
(四)严重违反本会章程,破坏本会声誉,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害者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有关纪律,违反本会章程、社会公德、艺术道德,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,视情节轻重,经一定程序后,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,报本会主席团批准,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、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,并相应予以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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